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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请务必收藏!机舱污染控制权威指南

2025-07-09196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MARPOL公约)制定了防止造成海上污染的国际规则。MARPOL公约73/78包含六个技术附则。

一、大气排放

为确保船舶满足各种大气排放要求,有必要:

●燃油交付单(BDNs)需在船保存3年;

●确保进入已生效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水域前,要求的燃油转换已完成且详细信息已记录至燃油转换记录和轮机日志之中;

●确保如果使用替代措施满足硫排放规定,如废气脱硫系统(EGCS),应根据法规要求使用时进行检查和记录;以及

●在轮机日志中记录任何可能影响发动机氮氧化物排放的部件调整和更换。调整应在氮氧化物技术文档中的范围内,调整应在NOx技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部件应具有相同的IMONOxID号。

二、设备操作指南

1、油水分离器

经油水分离器排出的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得超过15PPM。

轮机长和轮机团队的轮机员应提高意识,任何尝试规避MARPOL公约要求都不接受。轮机团队成员应致力于尽可能通过良好内务管理实践尽可能减少并消除渗漏。

对于所有的类型的油水分离器:

●仅有经过培训且胜任的轮机员才能操作和保养油水分离器;以及

油水分离器使用前,使用者应:

●确认油份计时间与机舱警报打印机时间完全一致;

●测试15PPM警报以确认后续的再循环阀/泵的停止动作;以及

●确认用淡水运转时油份计读数为“0”。

舷外排放前,油水分离器操作者应:

●联系驾驶台询问船位及任何环保方面的顾虑;

●告知驾驶台油水分离器的启停时间、船位和船速并且轮驾同时记录;

油水分离器手动舷外排放阀在不使用时应保持锁闭,轮机长和船长保存钥匙;

●在油水分离器排舷外阀显眼位置张贴告示牌,用于标识阀门作用并警告:“不用时必须锁闭”。部分法律管辖区域要求告知船员非法排放入海的后果(如罚款);

●在油类记录簿中准确记录油水分离器的舷外排放操作;

●油水分离器的所有操作都应记录至油类记录簿之中。包含警报测试以及油水分离器设备的任何故障和保养。

2、焚烧炉

焚烧炉减少了船上垃圾的体积以及送岸处理的成本。一些船上,比如客船,垃圾量就意味着焚烧炉是一个极其重要必不可少的设备。

应遵循生产商的操作和保养指南,并且应考虑如下要点:

●焚烧炉有潜在火灾危险,因此在设备运行期间应密切监控,包括正在焚烧的物质,这十分重要;

●垃圾不得堆放在焚烧炉区域,应堆放在正确的存储场所。焚烧炉区域堆放垃圾是一种火灾和职业健康危害;

●废油或油渣不得在港口、港内或河口焚烧;

●船舶废气脱硫系统产生的残渣不得焚烧;以及

●塑料和聚氯乙烯仅能使用IMO批准的焚烧炉进行焚烧。

更多详情请参见ICS出版的《垃圾管理计划的准备及实施指南》。

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繁多,比如生物处理、化学处理以及存储柜存储。无论是哪种系统,必须遵守如下注意事项:

●任何处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舷时,均需遵守所有适用的环境限制;

●遵照生产商的指南来操作和保养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确保系统内有足够的氧气用以抑制厌氧菌的生长。这些细菌会产生大量的副产品,包括硫化氢,氨气和甲烷,这些衍生物极具毒性和易燃性;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所有部分均为封闭空间。对该系统的任何工作都应在风险评估和适当的气体检测后才能开始;

●防止气体进入生活区,该气体可能引起致命的火灾。生活区和卫生间的通风系统应仔细保养,避免处理装置的气体回流至卫生间系统;以及

●仅可使用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相容的去污剂和清洁剂。漂白剂和一些消毒剂可能会破坏大多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培养的细菌群落,而引发危险情况。

4、废气脱硫系统(EGCS)

使用废气脱硫系统,众所周知的如洗涤塔,是对仍使用高硫燃油的船舶满足MARPOL附则VI的替代措施。安装了该设备的船舶,大多数使用EGCS的湿式技术:开式、闭式或混合式。一些废气脱硫系统是干式的,还有一些是非热等离子体系统。

使用EGCS时:

●当船舶驶入排放控制区(ECA)时,驾驶台应与机舱联系以确保EGCS使用以及排放满足废气及洗涤水规定;

●轮机团队应进行常规的现场检查,记录所有的参数。

废气脱硫系统记录簿应保持更新,更新通常包括如下情形:

●船舶进出排放控制区(ECA)或当地排放控制区域;

●废气脱硫系统的启停(适用于配有洗涤塔的单台机器);

●对系统的任何养护(包括滤器或传感器的清洁);以及

●系统不再满足要求。这应包括系统不满足要求和恢复正常的时间和船位,以及任何为缓解不满足要求而采取的措施。

EGCS故障

任何废气脱硫系统的故障都应记录在废气脱硫系统记录簿中,包括故障的时间和日期,如可能还应记录如何解决以及后续行动。

当废气流量突然改变造成EGCS的波动时可能造成短期内排放超标。EGCS技术手册将列明典型的短期内超标排放的操作状态。

重复故障以及任何超过一小时的故障都应报告船旗国和港口国,以及操作者针对故障采取措施的说明。船旗国或港口国可酌情考虑这些信息和其他相关情况,以决定采取什么行动。

图1展示了EGCS故障超过一小时应采取措施的步骤。


5、压载水系统

根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压载水公约),所有压载水操作应根据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进行。自2017年9月8日起,要求船舶按照D-1标准进行压载水置换,或按照D-2规定,通过使用压载水管理系统来满足生物性能的要求。压载水操作应记录于压载水记录簿之中。

多数情况下,油轮上压载水操作由甲板部进行,散货船及客船上有轮机部实施。无论哪种情况,操作前,责任驾驶员应根据船舶稳性情况发布特定的指令。

●记录并迅速执行来自驾驶台关于压载和排压载水的任何指令;

当排放经处理的/未经处理的压载水时,应满足所有相关的环境限制要求;

●使用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应按照制造商的操作和维护说明操作系统,包括相关的取样和监测设备操作;

●当使用和保养系统时,严格遵守操作或安全的限制;

●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任何的系统失效和故障。

三、培训

轮机团队所有成员应接受适当的环保和防污染规定的相关培训。涉及环保以及防污染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和养护的所有人员都应经过适当的培训并熟悉其使用。

四、舱底水管理

轮机团队所有新成员应接受船舶舱底水管理程序的培训。任何接触到舱顶的液体都被认定为舱底水,并且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排放。

舱底应保持无油,无论多么小,任何泄漏都应报告并消除。使用过的油和废油不应故意混入舱底水或舱底水舱内。应单独收集并排岸或焚烧处理(废气脱硫系统的废物不得焚烧)。这同样适用于水冲洗废气锅炉产生的残余物。

尽可能避免在舱底水中添加化学品,除非是专门用于舱底水清洁。否则可能会产生乳化而难于处理。舱底水舱测深管的自闭装置应保持工作状态。污水舱或其他舱的自闭装置不得强制在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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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舱柜的测深管自闭装置不得强制在开启状态。

五、责任

轮机长负责机舱操作期间,防污染、控制系统和设备的操作人员负责保证他们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规定同样适用于参与机舱清洁和保养工作的人员。这应在船上工作文化中体现。

轮机团队的任何人应清楚其职责以及违规的后果。

六、记录保持及报告

如果记录及时完成且保持更新,那么防污染及遵守规定就变得简单。负责完成法定文件记录的轮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记录的填写应清晰可辨并且包括所要求的所有信息。错记应划掉、签上姓名首字母并注明日期。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一些涉及油、生活污水、垃圾和大气污染控制的规定不必完全遵守。这包括:

●为保证船舶及货物的安全或海上救助的必要排放;

●由船舶或其设备意外损坏引起的排放,如果在事故前或事故后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或减少排放;

●尽管如此,保持上述特殊情况下清晰、准确的记录非常重要。

轮机长和轮机团队的高级轮机员应:

●确保舱的测量记录、油类记录簿及焚烧炉记录已由执行操作的船员完成;

●确保油类记录簿已由轮机长和或船长检查且签字;

●确认由进行排放和操作测试的人员完成记录中的签字;

●确保熟悉船舶的程序以验证船员清楚公司环保方针及如何操作设备;

●确保责任轮机员和轮机长的交班备忘之中已记录防污染设备;

●记录排油监控设备正常操作的独立验证;以及

●提高对开放指挥链必要性认识,以及在PSC检查期间提供可证实其准确性记录的必要性。

公司应有“不符合”的报告政策(NC)。包括内部的报告(比如,报给船长和指定人员)和外部的(报给船旗国或港口国/沿岸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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