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向霸王条款亮剑
2025-05-20181
正如市场监督部门所提醒的那样,“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了单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商家自身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终解释权”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第六款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违反了该条规定,依据该法第15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个案及其类似案例的批量化处理,让违法者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应该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在向霸王条款亮剑,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仍有不少商家促销宣称“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说明此类现象还非常严重,需要开展系统化和长久性治理。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零容忍的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者侥幸心理。(唐伟)